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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胜诉的隐私权案件,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21 14:38:48 打印 字号: | |

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

本期案例的主人翁
一通操作猛如虎
可惜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获失业金  小伙主动旷工求“被辞”

小谢就职于南京某公司,一天他主动告诉人事部门,自己找了份新工作,但希望能获得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
公司人事部门回复,该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公司在无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无法与小谢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小谢表示自己会故意旷工,以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人事:“为了领千把块钱的失业金,旷工走,真的好吗?”
小谢:“对于我来讲,旷不旷工,无所谓。”
公司人事一番“仁至义尽”的劝说后,小谢依然义无反顾的选择了故意旷工,后公司依据其《奖惩条例》将小谢开除。


小伙索要赔偿金 法院不支持

成功“被辞”后,没想到小谢却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小谢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小谢曾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谢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该公司的《奖惩条例》于2006年3月制定,其中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而小谢于2014年4月28日签字确认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小谢自2021年8月16日起无故缺勤,某公司依法依规认定小谢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小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解除与小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樊琴亚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劳动者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来源: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