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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连云港法院涉“一带一路”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6 17:43:2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9月23日上午,连云港中院召开涉“一带一路”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执行条线涉“一带一路”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连云港某管委会与青岛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投资公司投资协议执行案

案例二:

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连云港某事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

案例三:

江苏某商业银行与连云港某纺织制品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

案例四:

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

案例五:

北京某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执行案

案例六:

连云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转破”案

案例七:

江苏某信息产业投资公司“执转破”案

案例八:

陈某、金某与连云港某钢材交易市场公司劳务纠纷、与新海连公司排除妨碍执行案

案例九:

王某某等22人和连云港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案例十:

江苏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系列执行案



涉“一带一路”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1.连云港某管委会与青岛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投资公司投资协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连云港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青岛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投资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青岛投资公司给付管委会7000万元及利息,因青岛投资公司未履行义务,经连云港中院指定,由开发区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过程】

经执行调查查明,涉案的北极星广场项目位于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西侧,新海连大厦正南侧,占地100余亩,土地使用权为连云港某投资公司(简称连云港投资公司)所有。地上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烂尾状态,且地处开发区窗口位置,对城市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开发区法院经认真研究案情发现,连云港投资公司是按照管委会与青岛投资公司签定的协议约定由青岛投资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连云港投资公司接受管委会支付给其青岛投资公司的7000万元项目扶持金属无偿受领,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追加连云港投资公司在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2020年8月12日,开发区法院对连云港投资公司名下1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裁定司法拍卖,因无人接手,财产流拍,后经与申请人管委会沟通,裁定以物抵债,最终实现了问题地块盘活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双赢局面。


【典型意义】

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注重执行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处理土地闲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本案中,梳理案件脉络,依法追加连云港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和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最终实现北极星商业地块成功出让,烂尾近十年,占地100余亩的土地获得清理、盘活,就是在执行案件中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本案获批第四届全市政法系统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2.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连云港某事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设公司)与连云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连云港实业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南京建设公司承建的位于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洪路东云桥路西的研发展示中心、1号宿舍楼、2-1号宿舍楼、2-2号宿舍楼等工程余款共计3500余万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

被执行人连云港实业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位于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洪路东云桥路西4753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述地上建筑物均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查封。为推进执行,根据“三统一”工作要求,上报省法院协调,确定由连云港法院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连云港中院遂于2019年7月12日将案件指定开发区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上述涉案土地和厂房等建筑物部分被他人占有使用,为推动财产处置,开发区法院在涉案现场及周边张贴近200张公告,告知法院拍卖方案,要求限期搬离或向法院提出合法占有使用的证据材料,经相关人员异议复议后,拍卖程序正式启动,后因流拍,申请人南京建设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财产。


【典型意义】

积极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工作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升执行效果。本案中,为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到位,根据 “三统一”要求,积极协调涉案财产拍卖法院,为该类案件如何启动财产处置提供了有益的路径。因本案现场主体混杂,权属不清,为保障案外人等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涉案现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大量公告,告知相关人员救济路径等,确保财产拍卖合法有效,当事人权利保障及时全面。



3.江苏某商业银行与连云港某纺织制品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商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某纺织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州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纺织公司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1450万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涉案主要财产位于开发区,连云港中院遂指定开发区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过程】

经执行调查查明,纺织公司早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下落不明,土地厂房闲置,无力还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区法院决定拍卖纺织公司的厂房及土地。考虑到涉案土地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在开发区投资的各类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在拍卖前,执行法院再次对案情进行研究,准确设置拍卖条件,扩大宣传范围,最终符合产业政策的连云港路友重工有限公司以1600余万元竞买成功,有效盘活了150余亩土地、厂房等闲置资源。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要坚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相衔接。本案中,基于开发区政策要求,执行法院一方面决定按照开发区产业政策要求设定拍卖条件,另一方面积极与招商部门对接,扩大宣传范围,引导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确保既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及时盘活闲置资产,协助推进项目建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到一年的时间,连云港路友重工就完成了从拍卖、开工、主体封顶、大约10万平方米厂房装修等建设。



4.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应偿还工商银行贷款本金230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6万元;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有权对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连云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宿舍楼及厂房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

经查,连云港某钢结构公司仅有位于连云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161.7亩国有使用权和地上约3万平方的厂房、附属物可供执行,且土地、厂房已长期闲置,无人问津。上述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虽享有抵押权,但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执行法院无处置权。为尽快处置涉案财产,清理闲置土地,开发区法院主动协调首查封法院将处置权转移至本案。取得处置权后,立即对土地厂房实施拍卖,但多次拍卖均流拍。为成功处置财产,决定通过辅拍机构扩大宣传范围和方式、商请区招商部门宣传开发区优惠政策寻找意向购买人。2020年12月28日,上述抵押物被无锡市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竞买成功,并投入使用。

【典型意义】

强化执行协作联动,加大财产处置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涉案土地厂房闲置不仅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也严重降低投资者对当地营商环境的正面评价。全市法院积极践行“每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强化外部联动,主动商请移送涉案财产处置权,加大财产处置宣传力度,确保每个案件财产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让闲置的土地厂房都活起来。



5.北京某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北京某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买卖两台钻机,共计170万元。北京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连云港公司按指令将钻机运送至内蒙古某市。北京公司收货后,发现钻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讼。2020年10月,开发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连云港公司返还货款170万元及利息,北京公司返还涉案钻机。2021年1月,因双方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开发区法院调查发现,连云港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企业账户上只有数万元,遂查封其部分厂房和设备。与此同时,组织双方就涉案钻机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双方对钻机共同检查后,连云港公司自行将其从内蒙古某市拉回。在解决了财产返还问题后,为督促连云港公司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将查封的财产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挂网拍卖。案件执行期间,连云港公司向银行申请一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财产被查封拍卖的情况影响到了贷款的审批。执行法院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连云港公司和其上级集团公司反复沟通,最终协调连云港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垫付资金解决本案纠纷。2021年9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晚8时许,连云港公司将案款汇到法院账上。开发区法院连夜协调不动产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办理了解封手续。与此同时,承办人迅速采取暂停拍卖、解除限制高消费等影响企业融资的措施。次日上午,连云港公司顺利通过融资贷款审查。


【典型意义】

全市法院秉持最小限度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的理念,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恶意保全、超标保全,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最大程度上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将被执行人的集团公司纳入调解对象,不仅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而且帮助被执行的企业及时申请到了生产经营贷款,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6.连云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转破”案


【基本案情】

连云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位于连云港开发区黄海大道南侧,属自贸区范围内,占地面积共530余亩,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为加大对科技公司的执行力度,尽快将其占有的530亩土地推入自贸区整体布局和规划当中,连云港中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全市涉及该企业的8件执行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开发区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经执行调查查明,科技公司债台高筑,长期停产,土地闲置,且土地及地上房产全部抵押给福建兴业银行莆田秀屿支行。莆田中院于2016年作出判决,兴业银行莆田秀屿支行享有最高额抵押优先范围为9000万元,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已终本结案。开发区法院对科技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梳理,已查明其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2020年12月31日,通过“执转破”程序,科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现正在资产处置中。


【典型意义】

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开展,推动执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促进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破产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功能,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资不抵债、涉案众多的僵尸企业进行“执转破”,协助政府清理投资或经营失败的项目,执行案件也随着破产工作的结束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全面减少执行案件积压,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7.江苏某信息产业投资公司“执转破”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投资公司)2011年3月15日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后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多幢厂房、办公楼未完工即烂尾,由此引发众多涉诉案件。为加强开发区“土地双清”工作,2018年8月22日市中院将全市法院涉及信息产业公司的35件案件指定开发区法院集中执行。

【执行过程】

经审核统计,信息投资公司占地450余亩,大部分土地被法院在执行过程裁定以物低债,仅有119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信息投资公司负债1.9亿元,实际上已资不抵债,且债权人众多,决定转入破产程序。2019年5月27日,开发区法院裁定受理对信息产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1月,连云港云某材料公司以2680万元竞得涉案土地及土地建筑物。

【典型意义】

自贸区内的土地是自贸区发展的重要资源,闲置土地的处置刻不容缓。本案通过市中院统一集中管辖的方式,将全部案件集中到开发区法院执行,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被执行人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并通过“执转破”的方式推动财产处置,助力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8.陈某、金某与连云港某钢材交易市场公司劳务纠纷、与新海连公司排除妨碍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连云港某钢材交易市场公司(以下简称钢材交易公司)因欠款,其土地厂房被司法拍卖,新海连公司通过竞价拍得上述财产。但因钢材交易公司尚欠陈某、金某夫妻劳务费等原因,部分场所被陈、金二人占场,导致新海连公司虽取得上述厂房土地,但无法正常使用。随后,新海连公司以排除妨碍为由向连云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区法院审理后判令陈某、金某搬离钢材交易公司的厂房。案件执行中,因钢材交易公司未支付陈、金二人劳务费及其代交的水电费,陈、金二人将钢材交易公司诉至法院,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判令钢材交易公司给付陈、金二人工资及垫付水电费等费用共计49万余元。


【执行过程】

陈、金二人与钢材交易公司劳动纠纷案随之亦进行执行。经查,陈、金夫妻二人均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无住房,强制清场,排除妨碍工作难以推进。钢材交易公司全部财产均被司法拍卖,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陈、金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通过执行手段实现。经法院做工作,进行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新海连公司也愿意进行捐助。该笔救助捐助资金交由陈、金二人所在社区,由社区负责保障其住房和日常生活所需,陈、金二人搬出厂区。后经回访,陈、金二人生活得到较好的保障。新海连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所得的120余亩土顺利投入使用。


【典型意义】

在既涉民生又涉经济发展的案件执行中,法院要平衡好民生权益保障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案中,法院积极作为,为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申请部分救助资金,还协调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的捐助,使其基本生活、居住有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涉案土地最终得以盘活。法院的执行贯彻了善意文明理念,既坚持了法律的尺度,又充分展示司法的温度。



9.王某某等22人和连云港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22人与连云港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案,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化工公司向王某某等22人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50余万元。化工公司未履行义务,连云区法院于2015年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被市政府列入十大工程中污染企业关停搬迁计划,2011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便于协调和执行,推进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连云港中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涉化工公司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开发区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化工公司仅有化工设备和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但执行化工设备,困难重重。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家属对拍卖化工设备的抵触情绪大,且对行政处罚不满,阻碍执行;二是公司拒不按“关、停、并、转”要求搬迁、拆除生产化工产品的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因拆除化工设备、搬运和销毁化工产品需要相对专业的技术,如强行拆除,费用高、风险大,严重影响职工工资受偿。开发区法院充分掌握各方诉求,认真分析研判,决定让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属及股东参与财产评估、拍卖方案的制定,最终形成财产评估和拍卖方案。同时,与安监部门联手对化工公司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拆除。相关司法拍卖顺利进行,上述案件一次性化解,15亩闲置土地及设备设施得以盘活。


【典型意义】

加强执行公开,借助专业力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本案中,为确保评估拍卖公平公正,让当事人等充分参与方案制定,进一步增强法院财产处置的权威性。同时,利用执行强制手段,借助专业力量,与安监部门联手,彻底拆除化工设备,有效协助了当地政府关停污染企业,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也为全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持。



10.江苏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是2003年9月27日在开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006年,该公司以出让方式从开发区取得8宗连片土地使用权,共计900余亩,紧邻自贸区。2016年前后,该物流公司因举债涉诉,并有多个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在深圳法院立案执行。另有本市连云区法院和海州区法院各1个执行案件,标的分别为14余万元和1000余万元。上述案件均未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执行过程】

由于申请人银行等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和抵押权,致使涉案900余亩土地长期处于被深圳法院查封而长期闲置。经查,本市两案件均无处置权。为将案件进入财产处置程序,一方面,连云港中院执行局、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法院与深圳法院协调将案件委托连云港法院执行,但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导致深圳法院无法将案件委托执行。另一方面,开发区法院以前期与深圳法院协调事宜为契机,持续不断的与深圳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了深圳法院启动涉案土地的司法拍卖程序,推进了案件执行。


【典型意义】

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全国执行一盘棋的指导思想,主动作为,积极执行。本案中,开发区法院积极主动地与涉案外省法院沟通协调,通过协助办理拍卖前置工作等方式,商定案件处理方案,推动涉案外省法院及时启动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有效的推进了案件的执行,为无处置权情形下法院如何推动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