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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2-10-19 11:18:1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增国:

我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连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增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金增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连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9700元及利息(以39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连云港连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增国负担797元,原告连云港连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十 月 十九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19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10 月 19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