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京鸽:
本院受理原告郁正颜与被告李京鸽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京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郁正颜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郁正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郁正颜已预交),由被告李京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十一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22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坤瑞 0518-80218019
书记员:陈婉玥 0518-8021802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11月 11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