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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HR承诺薪酬过万,公司却不认账,谁来为欠付的8万元买单?
  发布时间:2022-11-16 16:58:13 打印 字号: | |

11月8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希望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营造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目录

案例一:

高龄老人起诉儿子赡养 法官耐心调解释前嫌

案例二:

“养儿防老”观念已过时 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三:

老年人因交通事故旧伤复发 再次起诉获支持

案例四:

养老机构管理存在疏忽 法院判决其担责

案例五:

六旬老人拔河摔伤,组织者和伤者均担责

案例六:

电梯门口放置广告布致老年人滑倒   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双双担责



1.高龄老人起诉儿子赡养 法官耐心调解释前嫌

【基本案情】

李某已经82岁高龄,有两子一女。因与小儿媳及孙女发生矛盾,自此产生隔阂,小儿子一家不愿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又不愿住在大儿子家的楼梯房,于是便搬至女儿家同女儿生活。李某诉请判令小儿子给付赡养费并提供居住的地方,如以后有大额医疗费需承担相应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父母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李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小儿子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照顾其生活起居。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放下成见,达成协议,由小儿子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并提供居住场所,如后期产生医疗费用会承担相应部分。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养儿防老”观念已过时 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基本案情】

韩某与妻子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如今韩某与妻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又无固定收入,生活艰难。韩某要求两个女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两个女儿表示自古以来都是养儿防老,她们不是儿子,不应该由她们赡养,老人应当由儿子赡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韩某及妻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作为女儿应积极给予父母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承办法官调解达成协议,两个女儿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女儿和儿子有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关心关爱老年人,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对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3.老年人因交通事故旧伤复发 再次起诉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69岁的顾某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顾某受伤住院。2017年出院后,2018年初再次住院。顾某于2018年向本院起诉陈某和保险公司,本院确认陈某负全责,因陈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调解后,保险公司向顾某给付赔偿金25.8万元。2019年,顾某旧伤复发再次住院,于当年再次向本院起诉医疗损失费。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顾某主张的损失费用已在2018年的那一次诉讼中主张,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本院认为,此次手术位置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为同一位置,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本案原告是以新的损失起诉,本院于201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没有涵盖本案起诉所争议的内容,故本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顾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后,顾某再次住院,并不是因为顾某自身护理不当造成,而是因为老年人身体脆弱,身体的抵抗力、修复能力远不如青壮年人,自身身体条件难以平复创伤。本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告诉人们,法律是有温度的。


4.养老机构管理存在疏忽 法院判决其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朱某(82岁)与某康复养老中心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同年11月5日8点30分左右,朱某在康复养老中心护理人员搀扶下到大厅晒太阳,后因护理人员看护的其他老人按铃需要帮助,便在嘱咐其与同行的老人等护理人员回来后再搀扶其回房。后朱某自己拄着拐杖自行回房。9点35分朱某在未按铃呼叫护理人员搀扶情况下,自行出来至走廊行走时摔倒。康复中心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不足以使其独自行走的情况下,不听康复养老中心方护理人员嘱托,在不寻求护理人的帮助下,独自回到房间又走出,对自身损伤结果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康复中心在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对朱某独自回房又走出的行动轨迹没有留意,未尽到协议约定的看顾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朱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比例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康复养老中心存在较大过错,且相关护理人员当时没有护理资质,亦属违约,鉴于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酌定双方各承担 50%责任,并据此比例作出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机构养老越来越成为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目前,机构养老还处于发展阶段,虽然有基本规范,但涉及养老的内容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约定养老协议条款,尽量避免纠纷发生。纠纷发生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妥善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5. 六旬老人拔河摔伤,组织者和伤者均担责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市体育局决定在连云区国展中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会。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通知下发给某街道,街道组织了一支女子拔河队。比赛前夕,上述拔河运动员因事不能参加,集体弃赛,最后由某街道下辖的某村居委会组织了7人参赛,其中就包括当时已经62岁的刘某。9月10上午,刘某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倒地,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2018年4月21日,法院判决各被告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比例不等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督促履行,各被告陆续将赔偿款交到法院。法院还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对拔河参赛人员年龄上限作出适当限制(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的司法建议。国家体育总局高度重视,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并对国内拔河比赛规则进行完善,规定参加比赛人员不超过55周岁,并要求组织体检、办理意外伤害险。


【法官说法】

本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完善了我国的拔河规则。法官提醒,单位在组织拔河比赛中,对参赛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应当做必要审查,不要组织超过五十五周岁的职工参赛,患有心脏病、气喘、高血压、习惯性脱臼等不适合激烈运动的职工不应当允许其参加比赛。


6.电梯门口放置广告布致老年人滑倒   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双双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64岁)的女儿系高新区某小区业主。被告某装饰公司在该小区某单元1层电梯口地面处粘贴广告布作广告。某日,张某从外面进来快步准备乘坐已经开门等待上楼的电梯时,因地面上的广告布未粘贴牢固,张某踩到广告布上,广告布向前滑导致张某滑倒受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张某送至医院检查。物业公司为张某垫付医疗费1000余元,当天张某未住院。之后,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带张某住院治疗,并先行垫付了1390余元。张某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


【裁判结果】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某装饰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10%的责任,并据此比例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某装饰公司将广告布放置在地面长达一个多月,未加管理,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装饰公司在小区的公共走道放置广告布存在安全隐患,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除,放任危险产生,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摔伤亦存在较大的过错。原告快步赶乘电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滑倒受伤,对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法官提醒,物业小区设施的安装、日常维护等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物业公司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提醒,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予以消除。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