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未享有
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
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肇事方难辞其咎,
公司也未能脱责。
法院支持:
双重赔偿!
近日,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为自身的安全保障做好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