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1685号
杨庆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月红诉被告杨庆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准予原告宁月红与被告杨庆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月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68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张权 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