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建国:
我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市嘉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嘉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的物业费7500元及公共耗能费400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嘉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建国负担129元,原告连云港市嘉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42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