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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1-10 15:39:02 打印 字号: | |

江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1573号

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树魏、商恩铭

本院受理原告董自军与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树魏、商恩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自军支付劳务费28179元;二、驳回原告董自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帝旗名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十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157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张权  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