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2050号
孙帅:
本院受理原告惠康明与被告孙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康明支付货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帅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05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张权 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