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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2-10 13:34:14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791民初2050号

孙帅

本院受理原告惠康明与被告孙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康明支付货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帅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十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05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0518-80218020

书记员:张权  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