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帅:
我院受理的原告夏加生与被告孙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孙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加生支付货款17800元。案件受理费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帅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157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