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加生:
我院受理的原告王起良与被告陈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起良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王起良已预交),由被告陈加生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15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 书记员:茆善剑0518-80218019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