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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2-24 15:49:0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西平、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刘根钱、张主占、刘根绕、王继先、刘根林、刘根生与被告东海县安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吴西平行政复议一案,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行初4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承办法官:徐威0518-80218015

书 记 员:谢昊航0518-8021801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吴西平: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1-82号;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山南小学南侧290米)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