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与刘华都是信鸽爱好者,饲养的信鸽经常参加各类赛事,王军以“白鸽王子”参赛,刘华以“刘华鸽业”参赛。
2020年3月,江苏某国际赛鸽公棚大奖赛竞赛规程对外发布,王军便将自家的种公鸽送到刘华家,与刘华家的母鸽配对繁育参赛信鸽,并编定参赛信鸽足环号。
2020年9月,刘华向赛事组织方缴纳了1800元参赛费,将编定足环号的信鸽送去参赛,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
刘华鸽业(刘华) 白鸽王子(王军)
刘华鸽业-刘华 +白鸽王子
赛鸽公棚大奖赛如期举行,经过激烈的角逐,案涉信鸽最终获得决赛冠军,王军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但奖金160000元则被刘华领取。王军向刘华索要平分奖金,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军一纸诉状将刘华告上了法院,请求:2.赛鸽归刘华所有,刘华给付王军赛鸽折价款15000元。两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参赛,案涉赛鸽也并非属于双方共有,虽然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是出于朋友关系免费让王军沾光扩大知名度,实际赛事中都是按自己参赛的鸽子各付参赛费,各领参赛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与刘华系合伙参加江苏某国际赛鸽公棚大奖赛。首先,案涉赛鸽参赛时登记鸽主为“刘华鸽业-刘华+白鸽王子”,其中“白鸽王子”即是代表王军参加比赛,根据行业惯例,赛鸽参赛的登记方式具有一定公示性,该登记能够清楚表明王军与刘华有共同合伙参加案涉比赛的意思表示,共同署名行为也意味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其次,双方各自提供鸽子共同繁育行为属于就合伙参赛各自提供实物,对于繁育出案涉赛鸽的作用必不可少且同等重要,可视为“共同出资”。双方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上述行为是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结合双方此前共同参加其他比赛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一贯采取的是共同繁育鸽子、共同参赛这一合伙模式。再者,大奖赛颁奖仪式中,王军亦参加颁奖现场并领取奖杯,该领取奖杯的行为能够表明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参加大奖赛,对于奖金也理应由王军与刘华共同享有。至于案涉赛鸽,按照赛事组织方的规程,该信鸽以30000元底价对外拍卖,收入的60%归鸽主,30%归举办方,10%作为拍卖组织费用。因无人参与竞拍,刘华向赛事组织方缴纳30000元后将案涉信鸽取回,赛事组织方扣除40%费用后将剩余18000元返还给刘华。2.赛鸽归刘华所有,刘华给付王军赛鸽折价款9000元。
近年来,赛鸽不仅仅是一种消遣娱乐,而是演变成一项竞技运动,形成了包括饲养、训练、比赛、交易等环节在内的一套产业链。赛事分为协会举办的公益性质比赛,以及越来越多由公棚或者俱乐部举办的职业赛事。每场比赛赛鸽独立佩戴电子足环,通过电脑比赛系统计算赛鸽时速和名次,高端赛事还出现了GPS定位功能的足环,实时观测鸽子的路线和速度。在赛事中拔得头筹的“鸽王”,往往能够获得丰厚奖金。宿迁地区赛鸽在江苏长距离比赛中表现较为突出,连续2年获得江苏千公里冠军,2021年包揽千公里前7名。
本案中,王军与刘华共同繁育的小赛鸽参赛夺冠,却因事先没有约定如何分配高额奖金而产生较大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王军与刘华虽无书面约定,但对参赛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且进行实质性的“共同出资”,具体行为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而做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
鉴于个人合伙较为随意,为防止发生纠纷后互相争执,建议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对于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是基于相互“信任”而达成口头合伙约定的,合伙人也应在合伙期间注重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内部具体约定的相关证据,及时厘清合伙账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免发生纠纷后影响彼此的信任与感情,还会因未能尽到举证责任而承担败诉风险。
(文中均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郑占军 苏万龙 耿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