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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9 18:15:40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

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审理法院:常州中院 

合议庭成员:耿华东  熊  艳  龙孝云

书记员:杨  璐

案例撰写人:原  凯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审理法院:镇江丹徒法院

审判员:曾纪雄

法官助理:艾立奎

书记员:周一琳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