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一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六 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七 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
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审理法院:常州中院
合议庭成员:耿华东 熊 艳 龙孝云
书记员:杨 璐
案例撰写人:原 凯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审理法院:镇江丹徒法院
审判员:曾纪雄
法官助理:艾立奎
书记员: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