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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3-31 15:04:28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云港赣榆一口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赫荣志诉被告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连云港赣榆一口诺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行初682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行初682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人:苏震0518-80218013

书记员:王慧0518-80218013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住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渔发网具厂职工住宅综合楼4号门面。)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