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辉:
本院受理原告顾金泉与被告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金泉归还借款8722元及利息(以8722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金泉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顾金泉已预交),由被告吴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四月三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16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梁承君 0518-80218055
书 记 员:江 冉 0518-8021802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4月3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