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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4-04 09:01:51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不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翟雪诉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乐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谢文文,第三人南京不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三 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4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程玲玲

书 记 员:席梦娟0518-8021813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4月 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南京不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7号-2幢1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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