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发挥院庭长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4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玲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区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速递
原告房某诉称,其系江苏摄影协会会员,专门从事摄像工作,已经发表多部作品。其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拍摄了两张展示连云新城城市风貌的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发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已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未作回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委托经纪公司对销售的楼盘进行营销推广,接到原告投诉,获知涉案图片被印刷成宣传单后,即停止发放,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且发放宣传单数量少、使用时间短,被告未因此获得经济收益。
庭审过程
庭审中,合议庭积极引导原、被告围绕案涉摄影作品的权属、侵权主体的认定及经济损失大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合议庭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在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侵权的潜在风险。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运营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字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发生侵权纠纷。
庭审结束后,随即组织参与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和市、区政协委员座谈交流。与会代表、委员表示,此次庭审规范有序,审判长归纳焦点准确,庭审节奏把握有度、庭审小结精炼到位,当场化解纠纷,效果良好,此案具有很好的普法教育意义。代表、委员们还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希望法院多到企业、机关、校园开展知识产权宣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