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启会:
我院受理的原告夏新华诉被告张启会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夏新华与被告张启会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新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79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四 月二十七 日
备注:案号:(2022)苏0791民初2309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2年 4 月27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