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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2 17:26:3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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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将子女判归一方直接抚养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4.家事巡回审判一并化解未成年人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宋某与吴某婚后生育一子吴甲。因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1年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判决吴甲由吴某抚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诉讼中,被告吴某表示如果离婚,吴甲必须由原告宋某抚养。原告宋某表示自己无抚养能力,不同意抚养。

【裁判结果】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切实承担起自身的法定义务。对婚生子吴甲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推脱自己的责任,不能理性平和地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慎重对待婚姻,加强沟通,努力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推卸自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比较少见。在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反思自己的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


案例二
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将子女判归一方直接抚养
【案情简介】

夏某与庄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夏某两次起诉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夏某表示两个孩子一直和自己生活,被告没有给付抚养费以及照顾,两个孩子分别念初中和高中,如果孩子都选择随原告生活,原告同意两个孩子判归自己抚养,被告庄某给付抚养费。法院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兄妹二人均表示如父母离婚,选择随母亲生活,由父亲给付生活费。

【裁判结果】

关于子女抚养,综合考量原告对子女抚养的意见、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及其个人意愿等因素,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为宜。考虑到连云港市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每月负担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各500元为妥。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婚生的两名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500元,至两名子女满十八周岁,被告享有对两名子女探望权,原告有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家庭中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之间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作为兄弟姐妹一起共同生活,互相陪伴成长,对于他们的健康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要全面审视未成年人当前生活、学习和今后成长的需要,从未成年人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在父母一方有意愿也有能力同时抚养两个子女,而两个子女一同生活更有利于互相之间培养感情的情况下,倾向于考虑由一方抚养两个子女。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一种主动思考和积极探索。

案例三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


金某与郑某(女)原系夫妻。后金某因车祸死亡,不久双方的婚生子郑甲出生。后郑某再婚,再婚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且自身患有疾病,无能力继续抚养郑甲。郑甲从小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均为退休工人,身体健康,有稳定的退休金,住所邻近学校,能够为郑甲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诉讼中,郑甲的爷爷奶奶与郑某协商,变更郑甲的抚养监护权,由郑甲的爷爷奶奶直接抚养监护郑甲。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郑甲由原告金某某、乔某某(郑甲的爷爷奶奶)抚养、监护,抚养费由原告金某某、乔某某自行负担。


【典型意义】


由于意外变故、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成为最令人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父母的“负担能力”主要考虑其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本案中郑甲的父亲死亡,母亲再婚后生活非常困难且身患疾病,无抚养监护能力。郑甲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爷爷奶奶身体健康且有稳定的退休金、邻近学校的住房。郑甲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监护最有利于其学习、成长。《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特殊情况下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上述两项制度是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的制度安排。


案例四

家事巡回审判一并化解未成年人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小璐(化名)的父母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因小璐刚满一岁,双方约定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母亲王某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小璐由父亲张某抚养至今。随着孩子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收入有限的张某入不敷出,多次找王某协商小璐抚养问题未果。小璐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小璐的父亲同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裁判结果】


考虑到这两起抚养案件比较典型,承办法官决定到就近的朝阳审务工作站开展巡回审理。法官上门走访了解到,小璐一直在父亲和爷爷奶奶身边长大,父亲张某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但工作稳定。爷爷奶奶身体硬朗,愿意帮助抚养孙女。小璐也明确表示愿意和爸爸、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小璐的母亲王某已另组家庭并育有一子。承办法官决定对两案合并审理,并联合朝阳街道及小璐所在社区的干部开展调解。最终,小璐的母亲王某同意在保障其探视权的前提下,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按年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制度是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点开展案件审理的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组织开展巡回审理。近年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辖区各街道均设立了审务工作站,为法院开展巡回审理提供了场所,也为群众法律咨询等提供了方便。本案属于家事案件,通过法院的走访调查和巡回审理,案件事实查清楚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得到一定的修复,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