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西平、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刘根钱、张主占、刘根绕、王继先、刘根林、刘根生与被告东海县安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村民委员会、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吴西平行政复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行初4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行初43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徐威0518-80218015
书 记 员:谢昊航0518-80218015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 6 月 27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第三人住所地(吴西平: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1-82号;东海县弘茂金银花专业合作社: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山南小学南侧29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