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炎炎,又到了孩子们可以释放天性、尽情玩耍的惬意暑假。带娃避暑何处去?集健身、娱乐功能为一体的室内蹦床运动如今正风靡“家长圈”,成为新的“遛娃”好去处。蹦床运动给孩子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暗藏了安全隐患,受伤事件时有发生。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女童蹦床运动受伤案,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6.4万余元、蹦床经营公司赔偿4.8万余元、监护人承担4.8万余元。
八岁女童小丽(化名)在其父母陪同下来到某游乐公司经营的空中芭蕾蹦床玩耍。小丽及其父母与公司签订了《同意书》,其中“危险告知”规定不可两人同时在一张蹦床网上蹦床、不得嬉戏、推搡,禁止连续跳跃蹦床,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在做移动式跳跃时,请多留意其他使用人以避免碰撞,防止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有家长陪护的儿童家长须起好保护作用。同日下午,王某及其孩子也到被告经营的蹦床馆玩耍,前台工作人员也与其签订了《同意书》。
小丽及王某均在普通区玩耍,小丽在同一蹦床区下方的一个大蹦床连续跳跃至事发小蹦床,而此时王某在相邻的一个大蹦床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其他蹦床上玩耍摔倒,连续斜向跳跃至事发小蹦床,当双方跳跃至事发同一蹦床后小丽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小丽构成十级伤残。小丽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211.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蹦床运动具有较高风险应有足够的认识,亦应清楚连续跳跃蹦床危险更大,且被告某游乐公司亦对其进行了安全提示及危险告知,其依然违反规则连续跳跃蹦床,导致原告小丽受伤,其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游乐公司作为游乐场所的管理人,对出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从实际效果看,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对于体重悬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场馆内蹦床未进行分离或疏导,对原告小丽、被告王某连续跳跃蹦床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原告小丽的受伤,应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某游乐公司已告知小丽的监护人蹦床的危险和注意事项,其对蹦床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对小丽违反规则连续跳跃蹦床行为未及时制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小丽损失的40%,被告某游乐公司承担30%,原告小丽自担30%。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某游乐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和危险制止的义务,被判承担补充责任。法官提醒,游乐场所经营者要按照规定配置合格的游乐设施、做好安全提醒和危险制止,及时对游客发生的意外伤害予以施救。儿童的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看管、监管义务,以免儿童发生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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