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吴女士最近拿到了新房,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她却愁容不展。
开发商交房那天,吴女士满心欢喜地验了房,顺便实地查看了购买的车位。谁料到车位左侧有一根立柱和消火栓,挡在那儿怎么看都不对。
“你们卖给我一个根本无法正常泊车的车位,我要求调换一个满意的车位!”
气愤之下,吴女士找到开发商理论。
然而,开发商也满腹委屈。
“我司出售给您的车位左侧确实存在立柱及消火栓,但已经在合同中向您明确告知这些不利因素了,您当时在合同里也签字确认了呀。
合同签订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吴女士的记忆有点模糊。她和开发商一起找出当时签字的合同原件,主合同首部以粗体字下划线的方式提示“应注意车位存在的不利因素”,附件中明确载明,吴女士认购的D039号车位有“一侧立柱及消火栓箱可能影响泊车及车门开启”的不利因素,主合同和附件均有吴女士签名确认。
“当时车库还没完工,无法实地查看认购车位。开发商仅仅提供了车位分布展板,看不出来车位的不利情况。”吴女士努力回想当时签合同的情形。尽管内心并不愿意承认,但白纸黑字的合同摆在眼前,自己也给不出更多的解释。
购买的车位不便停车,开发商又不愿意调换车位。无奈之下,吴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吴女士坚称开发商提供的销售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告知车位不利因素的义务,而开发商也坚持认为合同里已经明确说明了车位的不利因素,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李尧梳理着双方提交的证据,心头的疑虑一层一层地缠绕着:就案件来看,开发商在签署销售合同时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但吴女士认购的车位能够正常停车和上下车吗?如果车位的不利因素已严重影响到吴女士泊车目的的实现,这个案子恐怕还要重新考量。
然而车位能否正常停放车辆,这一真实情况是从文书里瞧不出来的。法官思忖了半天:还是得停停看才知道!既然吴女士认为已购车位不便停车,那么就开一辆更大的车过来试试看,如果大车都顺利停好,人也能正常上下车,那吴女士的车就也应该能够停放,这说百遍不如做一次,实践出真知嘛!
法官当即要求开发商选择一辆长宽高均大于吴女士车辆的机动车,在D039号车位旁边正常停放一辆机动车的情形下,进行停车实验,并摄录视频向法庭提交。
很快,开发商向法庭提交了泊车视频。
视频中,吴女士认购的D039号车位旁的D038号车位正常停放了一辆机动车,同时,一辆车型大于吴女士车辆的轿车自D039号车位出库并倒车入库,车辆停稳后,主驾车门打开,司机侧身下车,全过程较为流畅。
实地的验证胜于文书中万语千言的释法明理,吴女士看了视频后,也表示并无异议。
司法审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评判谁是谁非,提供一纸判决了事,而是更需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找出纠纷背后的关键症结,对症下药,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经过验证,法官认为,案涉车位虽存在不利因素,但尚不足以严重妨害车辆停放及司机上下车辆,故对吴女士提出案涉车位存在不便程度超出合理范畴的主张不予认定。
其实这个案子,要判,并不难,但如何解开当事人心结,抓实“公正与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是一名人民法官需要不断思考的永恒课题。审案时多想一点、多迈一步,多去换位思考,方不愧从业的初心与胸前闪耀的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