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替代交通工具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特指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无车使用,选择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不同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而经营性车辆(包括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因事故受损而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需要依据车辆的停运时间、收入情况衡量损失金额。
2、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获得赔付?
os:那不如……租辆拉风的兰博基尼?
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那么,法官如何衡量这里的“合理”呢?
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非经营性车辆一般是私家车,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购物等等。
其次,选择替代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
再次,如维修时间较长,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以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 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如租赁高档车例如兰博基尼则不符合合理的要求。即使自己的受损车辆是高档车,也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租赁车辆的类型仍应是普通轿车。
os: 但我又不知道不可以租豪车,我都已经租了兰博基尼了,钱也付了,我在事故中又不承担责任,花出去的钱也不能获得赔偿吗?
3.什么期间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能够获赔?
TIPS
主张替代交通工具费用损失,需要注意的是……
(1)乘坐公共交通或打车。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并说明使用目的,如上下班、接送小孩等。
(2)租赁车辆的,应从合法正规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仔细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提供租车费支付凭证及其相应发票。
(3)关于“合理期间”。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等证明合理的维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