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士忠:
我院受理的原告谢宇鑫诉被告曹士忠建筑设备租赁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曹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宇鑫货款29936.2元及利息(以2993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宇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士忠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九 月 十三 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84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 9 月 1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