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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唐朱成  发布时间:2023-09-13 16:07:0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士忠:

我院受理的原告谢宇鑫诉被告曹士忠建筑设备租赁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曹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宇鑫货款29936.2元及利息(以29936.2元为基数,自2022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宇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士忠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十三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84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  913 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唐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