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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胡砚艳  发布时间:2023-11-22 16:27:57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1011号

东海县青湖镇超然百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青湖镇超然百货商店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海县青湖镇超然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 13013569 号、第36117720号、第36105057A号注册商标及《白光莹人物肖像》(国作登字-2016-F-00277816)、《灵仙子三维人物肖像》(冀作登字2018-F-09883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二、被告东海县青湖镇超然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东海县青湖镇超然百货商店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备注:

案号:(2023)苏0791民初101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328161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