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1062号
东海县石语堂水晶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石语堂水晶珠宝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海县石语堂水晶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东海县石语堂水晶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
备注:
案号:(2023)苏0791民初1062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328161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