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1058号
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栀子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蓝蕴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栀子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费用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栀子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备注:
案号:(2023)苏0791民初105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