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杨维俊:
本院受理原告戴春寿与被告杨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茆 翔0518-80328166
书 记 员:张馨予0518-8032816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