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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张馨予  发布时间:2023-12-25 17:24:5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杨维俊:

本院受理原告戴春寿与被告杨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茆  翔0518-80328166

书 记 员:张馨予0518-8032816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