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祁昌浩:
我院受理的原告郭家柱与被告祁昌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郭家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家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5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159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