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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胡砚艳  发布时间:2023-12-30 15:55:04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1125号

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33599.79元及利息(以133599.79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沂弘达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元、保全费1190元,合计41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晓丹、顾友田、连云港玺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

备注:

案号:(2023)苏0791民初1125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328161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