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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潘亚群  发布时间:2023-12-30 16:09:0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瑜:

我院受理的原告孙建与被告张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建与被告张瑜离婚;

二、原告孙建与被告张瑜婚生女孙子云(2007年4月29日出生)、孙高阳(2009年7月17日出生)由原告孙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孙建承担。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1091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潘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