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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河南胡阿弟非法经营案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王政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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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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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 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案件,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严格防范、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多年来的监管和审判环境下,依然爆发“小牛资本”这样持续期间长达近十年、涉案金额逾千亿元的案件,触目惊心、发人深省。一方面,这一案件警示我们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工作任重道远,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防范和打击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尤其是在P2P、网贷、第三方理财、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投资顾问等面向大众、涉众性突出的金融产品市场,应当进一步制定、细化或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并严格推进相应的执法和司法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金融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这一案件也警示我们,除了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司法外,还应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宣传。应当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度和强度,全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警示和投资教育;加强对“小牛资本”等典型案件处理的宣传工作,组织传统媒体、自媒体和专家学者展开充分讨论;在全社会层面形成对高收益金融产品的警惕心理,抑制金融产品广告的诱导效应,从根源上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塑造有效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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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牟林翰虐待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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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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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赖早兴
吴谢宇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0后”“北大学子”“学霸”等标签与“弑母”联系在一起,始终都无法让人相信。吴谢宇为了杀害自己的母亲,精心预谋,网购工具,锤杀母亲,清理现场后潜逃多年。其行为违背人伦,践踏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当处死刑。从本案案情看,吴谢宇事前的预谋、事中的冷静、事后的现场处置与出逃,都表明其完全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其法制观念缺失、道德品质败坏、是非对错标准严重错误、漠视他人生命等酿成如此惨案和悲剧。从刑事程序上,该案已经二审裁判,但留给社会思考的是如何培养人的健全人格。难以想像一个具备正常人格的人会如此残忍地对待自己的母亲。该案也再次给家庭、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在关心孩子身体发育和学业长进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其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孩子的求学阶段,学业成绩的优异可能掩盖其人格、情感等方面的缺陷。吴谢宇案的发生,刑事责任后果由其自身承担,但其家庭遭受毁灭、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付之东流和社会人伦观念被践踏等影响不会随着案结而消失。在谴责吴谢宇弑母恶行的同时,应透过该案看到人格塑造对于个人成长、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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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湖南华晨房地产公司等十三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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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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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专家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 辉
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案件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的高发类案件,引起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的认定,二是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分配。就虚假陈述的认定而言,核心在于明确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并在个案中予以准确识别。在本案中,认定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关键是判断发行人、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就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言,核心是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对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断和分配。发行人、承销商、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角色、职能、应尽的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获益程度、归责原则和过错程度均有所不同,在责任分配上应当予以综合考虑。在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处理中,赔偿责任的分配是比违法认定更加重要、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个案中的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并以类案的方式予以推广,对于完善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其在涉案规模、行业影响、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应予以针对性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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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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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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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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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虚拟数字人有着广泛的行业领域应用场景。随着虚拟数字人的普及和产业的迅猛发展,虚拟数字人产业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保障问题越来越引发广泛关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我国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为虚拟数字人这一新技术新业态的权利归属及合理使用边界确定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关系涉及开发者、“中之人”、运营者、品牌方等多个主体,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表演权以及使用虚拟数字人的版权归属等问题,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确定。例如,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可能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该判决积极探索并回应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虚拟现实场景下的虚拟数字人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为未来超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驱动型及数字孪生型的虚拟数字人法律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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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郑州破坏黄河矿产资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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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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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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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产生的各类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在巨额利益驱动下,网络黑灰产人员游走于法律边缘。网络黑灰产并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一般被界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的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盗版等网络内容和网络技术及其他方面的黑灰产,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是一种网络盗版行为,包括直接规避行为和间接规避行为。直接规避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直接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间接规避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加密狗”等,以达到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目的。上海三中院判决的全国首例通过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为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网络黑灰产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有利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