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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拼四比”展风采丨连云港开发区法院2篇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9 09:12:58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下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案例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江某甲等恶势力组织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连云港某置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许可案”入选。






连云港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江某甲等恶势力组织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上海某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某铸造有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四  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万某、徐某诉王某甲、刘小某等五人继承纠纷案

案例六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某农业公司诉某村委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江苏某钢铁公司诉徐州某能源公司、陈某某、潘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陈某某等七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十  连云港某置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许可案

  
案例一  江某甲等恶势力组织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至2017年间,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在我市云台山风景区甲村、乙村等地,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分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为纠集者,被告人孙某某等六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上述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孙某某、江某丙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孙某某、江某丙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山体原有地貌景观,且造成了地质灾害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刑罚。对相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江某甲、江某乙、孙某某、江某丙连带赔偿生态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133.52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对长期盘踞在市云台山风景区甲村、乙村等地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江某甲等人恶势力组织依法予以严惩,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此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摧毁恶势力组织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后,法院及时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大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的方式实现了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双重目标。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人民法院能动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刑事精准打击、社会公益有效救济,促进行政管理效能显著提升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江某甲等人恶势力团伙的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判处相应刑罚,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司法态度。既有利于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也有利于维护连云港“山海相拥”的特色旅游城市的发展环境。本案适用公益诉讼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救济,让人民群众清楚地看到,任何侵害社会公益的犯罪行为,不论是直接外在的,还是间接潜在的,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不法手段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必将被法律剥夺。这是更高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案例社会教育意义明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承担实施行政管理法律行规的责任。及时就社会管理中的不足发送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运用系统思维,跳出“就案办案”部门观念,能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益实践。法官不仅应该是司法的裁判者,更要是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司法审判的每一起案件,不仅要在裁判结果上彰显法律的价值要求,更要通过司法审判的全过程,认真全面地回应好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案例十  连云港某置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630日,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取得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商业用地3.5,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52016216日,连云港某置业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将其中的一块3.3住房用地使用权作价抵偿连云港某置业公司欠款,并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该公司名下。
后连云港某置业公司向某县规划局(现为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获许可。该公司于20184月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县规划局向原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被告某县规划局、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与第三人在符合条件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中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2021514日,被告审查重新编制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后,要求原告与第三人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深化。2021622日,原告与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双方共同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申请表及原告的授权委托等材料。被告以第三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为由,未审核通过。此后原告多次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申请表等材料,被告均以第三人不同意该规划设计方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101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报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受理并依法对该方案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规划设计方案能否由原告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独立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原告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未改变规划条件,也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虽然涉案的7土地使用权只有一个规划条件函,使用权人原系第三人,但原告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了其中3.3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该7土地已被拆分为可以分别独立开发建设的两块土地。参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人作为相邻人,被告对原告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可以听取其合法合理的意见。但第三人是否同意,并非被告受理规划设计方案的法定程序。被告先以第三人未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再以第三人不同意该设计方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法律依据。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申报的某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受理,并依法对该方案进行审查处理。宣判后,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规划许可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本案首要问题是判断出让后的一块整地被拆分成分属不同权利人的若干块地情形下,权利人能否就拆分后的某地块单独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裁判明确权利人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及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条件下,规划部门在听取相邻人的意见后,应当对权利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审查决定。规划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和审查的职责。本案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低效闲置土地资源,激发经济活力,增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专家点评】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案件其是化解行政争议,监督支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行政诉讼类案件日益增多,202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行政案件达1.7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反映出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案经过依法审理,围绕某设计方案的独立申报等焦点问题,最终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裁判,是合法行政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应用,同时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本案没有简单地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而是作出了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判决。该判决对推动行政机关矫枉纠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