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庆军:
我院受理的原告宁月红与被告杨庆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本案按原告宁月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月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1926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