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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9 15:01:21 打印 字号: | |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实施二周年之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网络消费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五件典型案例,旨在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目录


1、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出售不符合约定的活物,双方协商退货
2、在线点餐吃到未熟炸鸡,法院调解赔偿精神损失
3、玩家抢购小众品牌鞋断货,法院判决卖家及时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4、出售无合法进货来源的进口葡萄,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茅台酒,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出售不符合约定的活物,双方协商退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6日,周某看到尹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一只宠物猫的广告。当日,双方添加微信后,视频看猫。周某表明自己购买宠物猫是为了生小猫用的。尹某称该猫是蓝金渐层母猫,猫是健康的,且疫苗齐全。双方遂达成合意,约定价款16800元。周某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支付了托运费650元。收到该猫后,周某到宠物医院落地检测,发现该猫腹部有明显的刀疤缝合痕迹,且存在大量耳螨。根据医生检查,确认该猫是难产的猫,建议将该猫绝育。周某遂向尹某提出退猫。


【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宠物猫买卖合同,尹某当场返还周某购猫款1.5万元,涉案宠物猫由周某返还给尹某(已按照尹某的安排办理托运)。


【典型意义】

网络消费具有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难、验货难等问题。宠物猫的网上买卖不仅要符合我国关于活物运输的特别规定,还涉及到卫生防疫检测等问题。法官提醒,网上买卖活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并明确约定买卖的目的、卫生检疫、托运费用等内容,以免发生纠纷。




案例二
在线点餐吃到未熟炸鸡,法院调解赔偿精神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殷某在美团APP某炸鸡店购买了特惠韩式炸鸡套餐一份。殷某称在吃炸鸡时发现鸡肉为生肉,当场便吐了出来,并立即和店家联系。店家表示同意重做一份。殷某表示,吃生鸡肉在其心里留下严重的阴影,从此以后再也不愿吃炸鸡,连鸡肉也不愿去碰,要求店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店家赔偿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纠纷一次性了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本案中,殷某通过平台网店评分、图文推介等综合判断选择了某炸鸡店,并网上点餐,但在线下消费时却吃到生的鸡肉,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法院通过调解,支持殷某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求,对于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性权益具有促进作用。




案例三
玩家抢购小众品牌鞋断货,法院判决卖家及时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焦某、王某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约定王某于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向焦某交付五双照相机dunk (鞋子品牌),货款共计1750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焦某当日即支付了货款。王某在约定期间内迟迟未发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在约定时间内供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王某退还焦某货款175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几年来,在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玩鞋”的小众潮流。以高端、小众运动鞋的定制、买卖为主,一双鞋的价格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玩鞋”圈存在不少“炒鞋”行为,“加价买鞋”情况屡见不鲜。照相机dunk球鞋是2021年2月在欧洲和亚洲同步发行的一款耐克照相机主题的球鞋,货量较少,颜值较高。本案中,因为货源短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法官提示,在购买小众商品时,应明确合同价款、履约期限并设置违约条款防止中途加价等不诚信行为,对于无法履行的,应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案例四
  出售无合法进货来源的进口葡萄,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6日,原告袁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某百货商行经营的网店拼单购买“特卖冷链包邮日本晴王阳光玫瑰葡萄特级整串精选大果孕妇水果新鲜”商品。该商品标注品牌为“青印晴王”,品种为“阳光玫瑰”,产地为日本,单价为363.4元/件。袁某某购买了7件商品,共花费2543.8元。后袁某某发现该商品没有依法经过我国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为被告某百货商行销售该产品明显存在过错,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向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注产地为日本的葡萄不在我国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1日更新的《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被告某百货商行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袁某某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判决被告某百货商行向袁某某支付赔偿金25438元。


【典型意义】

我国海关总署制定《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对进口水果实行检验检疫准入制,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因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境内销售。本案中,被告销售标注产地为日本的葡萄不在准入水果名录中,被告也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据此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五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茅台酒,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被告熊某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贵州酱香型53度纯粮食酿造飞天接待定制送礼国产白酒整箱”30箱,总价款为7440元。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寄送了涉案的30箱白酒。涉案白酒包装上载明:飞天接待酒,原料与配料:水、高粱、小麦,酒精度:53%vo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57,定制企业: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原告开封了其中的一瓶,发现该酒口感差、味道苦涩,认为是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涉案白酒标注的生产商“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也无生产许可证号为QS520015010057产品的相关信息。原告葛某某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7440元货款并向原告支付74400元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该行为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退还货款744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744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熊某某作为涉案白酒的销售者,应当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涉案白酒的合格证明,其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导致其出售的涉案白酒包装上生产者和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并不真实,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判决被告在退还货款的同时还应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对销售的商品要尽到查验责任,避免因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而使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