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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  告

作者:张权  发布时间:2024-03-19 15:10:24 打印 字号: |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370号

郭胜

本院受理原告田峰与被告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4)苏0791民初37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员:张  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