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370号
郭胜:
本院受理原告田峰与被告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备注:案号:(2024)苏0791民初37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书 记 员:张 权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