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有关指导意见要求,经省法院批复同意,自2023年4月1日起,连云港地区一审行政案件(除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将进行如下调整:
一、连云港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赣榆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担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赣榆区人民法院承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州区、连云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