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238号
连云港新奇迹塑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都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新奇迹塑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备注:案号:(2024)苏0791民初238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书 记 员:张 权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