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杨维俊:
本院受理原告戴春寿与被告杨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春寿货款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维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2375号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茆 翔0518-80328166
书 记 员:张馨予0518-80328166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4月3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