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娣芹:
我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友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王娣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娣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友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支付2021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17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和公共能耗费40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339元为基数分别从2021年4月13日起、2022年4月13日起、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友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娣芹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1980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4月9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