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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6 09:25:36 打印 字号: | |
4月23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两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件典型案例。


目录
1、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诉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某雕塑公司诉某环境建设公司、某医药投资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李甲、李乙侵犯著作权罪案
4、北京某图片公司诉连云港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5、某外国企业诉东海县某医疗器械公司、崔某、江西某实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门青蟹商标及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高知名度,曾获评全国首个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2013年12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三门青蟹 SAN MEN BLUE CRAB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三门青蟹服务中心为“三门青蟹”的商标权利人。2022年,经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征得其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中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使用了“青蟹三门”等字样对外宣传,目的具有彰显该商品原产地及特定品质的作用,易使消费者误认相关商品来源于三门地区,其品质区别于一般的青蟹。某公司自认在2023 年之后才在三门地区购买三门青蟹,之前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标示了产品的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有其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不能随意使用。一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在未得到商标权利人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在商品标题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该行为会降低地理标志商品的市场评价和美誉度,不利于提升商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地理标志商品保护、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是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二
某雕塑公司诉某环境建设公司、某医药投资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环境建设公司中标某医药投资公司发包的医药主题公园、雕塑工程。某雕塑公司至项目现场考察后,创作了30余个医药主题的浮雕、雕塑小品设计效果图并提供给某环境建设公司。后某环境建设公司因雕塑公司报价过高,未与其合作,却擅自将某雕塑公司的设计效果图交给第三方施工完成,雕塑安装在园区公共广场区域,供游客免费参观。某雕塑公司认为某环境建设公司以及发包人某医药投资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展览权、发表权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拆除侵权雕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雕塑系为药港项目专题创作,内容与当地医药发展史紧密相关,作品具有专属使用价值。被控侵权雕塑已制作完成,安装在公共广场区域,供游客免费参观,雕塑与园区景观绿化形成一体,彰显药港的医药文化,几处大型雕塑已成为园区标志性建筑,若将其拆除将导致重复设计施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从降低社会成本、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以及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被控侵权雕塑不宜拆除,可以通过提高经济赔偿的方式来替代拆除责任。遂判决某环境建设公司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某雕塑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万元。某医药投资公司系工程发包人,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无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仅对1万元合理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雕塑设计效果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秉承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在判决不停止侵权的同时,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既充分考虑了对权利方的有效保护,也兼顾了文化传承,节约了社会资源。




案例三
李甲、李乙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李甲、李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地下城与勇士》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架设游戏服务器,复制发行从他人处获取的《地下城与勇士》60级版本“60巅峰时代”、70级版本“70神话复古”两款游戏,通过抖音、快手等方式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向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客户端下载,且在179云商城开设“60巅峰时代”、“70神话复古”两个商户充值链接,供游戏玩家充值游戏点券、礼包等,179平台扣除手续费后,将游戏玩家的充值费用人民币2590185.99元转账至李甲、李乙提供的接收账户。李甲、李乙的游戏推广费用、服务器、登录器等支出共计人民币224612.46元。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甲、李乙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甲、李乙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甲、李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架设低成本、高利润的网络游戏“私服”行为层出不穷。“私服”即“私设服务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不仅损害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秩序。对于广大游戏爱好者而言,要坚守底线,拒绝盗版游戏。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有力刑法保护,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四

  北京某图片公司诉连云港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连云港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经常发布一些公益性文章。北京某图片公司发现连云港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一篇关于养生知识的文章中,使用了其原创的四张摄影图片,遂诉至法院,主张连云港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图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北京某图片公司拍摄图片后将案涉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连云港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连云港某公司已删除包含侵权图片的文章,并补偿北京某图片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快捷、广泛。本案中,连云港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盗用他人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案例五
   某外国企业诉东海县某医疗器械公司、崔某、江西某实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外国企业系某知名芦荟胶护肤产品的商标权及产品包装装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生产芦荟胶护肤产品并在其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原告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设计,被告东海县某医药器械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相关产品、崔某为公司独资股东。原告认为江西某实业公司侵害原告著作权并且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抗辩原告的产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装潢因与无效商标及禁用标识密不可分而不应受到司法保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某实业公司侵害某外国企业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某外国企业的商品影响力以及商品所持续使用的装潢,相关公众可以对该商品装潢与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特定联系,进而通过商品装潢识别商品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涉案包装装潢的主体部分由左侧的芦荟切片叠加图案以及右侧的产品文字介绍共同构成,其中左侧的芦荟图案占据较大版面,而商标字体在整个图案中所占比例较小,包装装潢中的其他元素也并非围绕无效商标进行设计构思,故商标的效力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判决江西某实业公司停止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因被告东海县某医疗器械公司已在被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判决其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崔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知名产品的商业外观进行全面模仿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厘清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无效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并综合涉案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无效商标、标识在美术作品中的所占比重,从而作出无效商标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本案以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权商品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又充分估计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各类因素,保护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