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370号
郭胜:
本院受理原告田峰与被告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79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峰支付货款2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田峰已预交),由被告郭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备注:案号:(2024)苏0791民初370号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黄 超0518-80218019
书 记 员:张 权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