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常常成为热议的话题
随着“闪婚闪离”“未婚同居”等
新的婚恋交往形式的出现,
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
小帅和小美(均为化名)这对年轻“准夫妻”,
也为分手之后的彩礼退还问题争吵不休。
小帅和小美恋爱3年后决定结婚,小帅给小美21.8万元彩礼,随后二人按风俗举行了婚礼,却因各种原因迟迟未领证。
没过几个月,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小美以自己需要冷静为由离开小帅。此后,小帅虽然多次联系小美,但小美拒绝和好。
半年后,小美正式提出分手,并向小帅表示分期退还彩礼,但小帅不接受分期归还的方式,两人未能协商一致,小美将小帅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二人自此未再联系。
小帅认为
他是想和小美结婚才给小美彩礼的,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分开了,小美理应返还彩礼。小美之前承诺会返还彩礼,但迄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他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21.8万元的彩礼中,有5万元已经用于婚宴招待,他就不要求小美还了,但其余的16.8万元小美应当返还。
小美辩称
这21.8万元是小帅给她用于筹备结婚的钱,其中双方曾约定5万元用于婚宴招待,但实际上婚宴花费5.6万元,另外,购买金饰花费3.5万元,再加上小美负担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及小帅曾向自己借款,这16.8万元已经没有剩余,她无需也无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与小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美也同意应当返还彩礼,问题在于小美所称的宴席开支、金饰购买款、借贷款、同居生活费用等是否应从彩礼中扣除。
1
宴席开支
双方约定了宴席开支的限额为5万元以及由女方负责掌握宴席开支的实际数额,小帅表示婚宴招待的5万元不再要求小美返还,小美要求从16.8万元中额外扣减宴席开支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合情理;
2
金饰购买
小美所称金饰系其亲戚为其购买,并非从彩礼款项中支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由男方向女方赠送金饰,故小美要求扣减金饰费用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一般习俗;
3
二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借贷款和生活开支款,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发生,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且小帅亦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小美可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
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情况下,原则上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彩礼被用于筹办婚事,且费用支出符合男女双方的约定或者一般习俗,则该费用可以从彩礼还款中予以抵扣。若彩礼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则应当依据其他事由确定返还数额。同时,还应当考虑双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事实,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