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238号之一
连云港新奇迹塑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都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新奇迹塑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791民初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原告连云港都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连云港都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六月十一日
备注:案号:(2024)苏0791民初238号
公告单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张春红0518-80218019
法官助理:黄 超0518-80218019
书 记 员:张 权0518-80218027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