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潘亚群  发布时间:2024-07-01 16:38:23 打印 字号: | |

孙健:

我院受理的原告陈永与被告孙健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依法判决: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永支付居间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9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备注:案号:(2023)苏0791民初2262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蒋丽萍       书记员:潘亚群0518-80218020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


 
责任编辑:潘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