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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家门口装“探头”起纷争,法院调解守护邻里情

  发布时间:2024-07-15 10:03:16 打印 字号: | |
邻居家摄像头对准了自家窗户
是监控还是偷窥?
报警了仍不拆除
矛盾纠纷不断
诉至法院

看法官如何化解——

小星和大亮是前后邻居,双方曾经有过矛盾。前不久,小星发现大亮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家窗户。小星深感不安,认为大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致使其不敢开窗,影响了正常生活。小星报警,民警劝解大亮拆除摄像头,但遭到大亮拒绝。双方言来语去,争执不下。小星一气之下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亮立即拆除摄像头,并赔偿13000元。



你家的摄像头凭啥对准我家窗户?做什么都拍得一清二楚,还有没有点个人隐私了?现在搞得我家连窗户都不敢开了,必须拆除!

“我家装监控是为了防贼,只是拍到一点你家窗户外侧,又没拍到你家里面。再说了,哪条法律规定的不让我装?”




新时代“枫桥经验”

获悉案情后,法官迅速组织诉前调解工作,对大亮进行释法说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大亮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准小星家窗户,拍摄范围覆盖了小星的家中区域及与小星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小星家人员及作息情况、访客情况等,与小星家私人习惯及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以上信息属小星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大亮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小星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会对小星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大亮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损害了小星及其家人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邻里之间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有事好好商量,尽量避免走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法官耐心疏导道。

大亮当场表示自己会立即改正,将自家摄像头下移到合适位置小星也表示不再要求大亮赔偿,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困扰多日的邻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安全感与“边界感”并不冲突。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当出现纠纷时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