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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案例】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06 09:34:12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该院集中发布了五个典型案例。



目录
1、徐某诉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2、王某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3、某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4、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5、某水务公司诉某镇政府强制关停及行政赔偿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某诉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马某将土地出租给徐某使用,徐某投资建厂,由马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热轧带肋钢筋(“黑条钢”),流入农村市场供农民建房使用。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公司院内的钢筋生产加工点现场检查,查获大量回收的废旧钢筋原料,并当场查扣百余吨成品“黑条钢”。2023年1月,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以徐某无证生产销售“黑条钢”,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责令徐某停止违法生产“黑条钢”,没收违法生产的钢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某县政府复议维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将徐某作为被处罚对象的证据不足,从公司筹建、日常生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等综合判断,相关生产销售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非徐某个人行为。此外,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及时向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县政府发送《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详细载明纠纷发生经过、审理过程、发现问题、工作建议等,建议自我纠错,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后,监督指导案件争议化解工作,涉诉行政机关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复议决定。在上述行政决定被撤销后,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制发《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帮助被诉行政机关自我检视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同时,法院向市司法局抄送《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有助于其开展相关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案例二
王某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经核查发现王某于2001年起在某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水泥地面、厂房等,即向王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1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1月29日,经集体讨论,作出责令王某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罚款的决定。因王某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加罚。王某表示其未收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认定王某行为违法所依据的证据充分,但是该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行政行为的整个流程中,采取的送达方式不规范,王某的相关程序权利无证据已得到保障。法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指出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建议其自我纠错,并将建议函一并抄送某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后果积极整改,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一旦发现所做行政行为有违正当程序,通过自我纠正程序矫正行政行为,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机关因程序错误启动自纠行为,将促使其在今后执法中更加重视行政程序的规范化。




案例三
某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物业从事保安工作。时间为两班倒,其中白班为早上六点半至晚上六点半。2023年3月11日,李某工作时间为白班。当日18时46分许,李某骑车回其名下居所途中时,被同向汽车撞击身亡。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的近亲属向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予以认定工伤。某公司主张,当天李某是提前下班返回其母家中后又出门发生的事故,不应认定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显示李某于2023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结束当日工作,于18时46分在返回其名下居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应当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即便李某确实存在下班后返回其母居所的情形,从时间间距上看,也属于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其随后即返回名下居所的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遂判决驳回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判后,某公司息诉服判,并就后续赔偿问题与李某亲属协商。



【典型意义】


该案服判息诉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本案诉前调解期间,法院向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送《行政争议化解提示函》,提示该局可先行对公司就其工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释法明理,组织公司与死者亲属进行工伤待遇赔付沟通协商。该局分管副局长及时组织相关释法明理、赔偿调解工作,为服判息诉奠定良好基础。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形成检索报告,以此为基础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律师以案释法,引导代理律师参与调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认同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意见。因某公司与死者亲属之间就具体赔偿数额、给付周期未能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但各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服判息诉。




案例四
 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公司工人。2024年3月14日11时46分左右,赵某从公司方向由南至北骑行回家,途径十字路口时,撞到东西向行驶的汽车尾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赵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某公司主张,赵某当日未去该单位上班,交警部门认定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



【裁判结果】


审理期间,赵某亲属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存有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也存在反复。当日事实如何,赵某有无上班、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执一词。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现场查看,并依托村调解中心,召集人社部门、某公司、赵某亲属及各方代理律师协商,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释明,各方代理律师均认可法院对诉讼风险的分析,村委会干部从情理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最终促成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某公司撤回对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撤回对交警部门的投诉与信访;赵某亲属撤回对某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某公司是一家位于村里的企业,干活的工人沾亲带故,因为这起案件双方各执主张,工人间互相站队;某公司还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过程、依据及结果进行了投诉举报等,案件矛盾较为尖锐。本案运用“现场走访+座谈协商”,确保各方在进一步了解事实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缩小分歧,特别是代理律师从专业角度的认可支持,村委会从情理角度的分析引导,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的结果。





案例五

 某水务公司诉某镇政府强制关停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与王某共同组建某水务公司,其中王某占70%股份。某镇政府为完成农村饮用水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在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水厂进行关停。其后,某镇政府与水务公司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水务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某镇政府安排某公司与水务公司、王某等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某公司以评估价70%收购王某在水务公司的部分资产,并约定2022年5月1日前付清转让价款。因协议履行不到位,水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关停行为违法并赔偿水务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因双方对于水务公司资产存有较大争议需重新启动评估,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项目重新评估所需费用高且耗费时间,应力促双方调解,推进行政争议高效化解、实质化解。法院及时向某镇政府发送《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提出协商和解的建议,并将化解函抄送市、区司法局及区政府。区政府对此高度关注,市区司法局均派员参加案件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及时作出赔偿调解书。


【典型意义】

判决有时候并不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双方争议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妥善解决,不当能够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涉及到被诉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