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791民初1024号
闫慧:
本院受理原告胡凤云与被告闫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79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胡凤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凤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备注:
案号:(2024)苏0791民初1024号
公告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承办法官:戴培培 0518-80328161
书记员:胡砚艳0518-80328161
本公告发出日期为2025年1月8日,公示于本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微博,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